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0九號 上 訴 人 乙○○ 戊○○ 被 上訴人 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隆 被 上訴人 甲○○ 己○○ 庚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乙○○、戊○○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肆仟元,第三審應 徵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元;上訴人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 陸仟柒佰伍拾叁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乙○○、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