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二號 上 訴 人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盛 被 上訴人 考選部 法定代理人 劉初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 一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以于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吳 謀 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