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五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范文清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律師 被 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設臺北市○○路六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 張寬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張敏雄為被告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被告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八十八 年二月九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淵源,有中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二八頁),原告起訴時誤載為郭阿松 (見附民卷第一頁、第三頁),然原告已具狀更正為何淵源(見本院卷第九十八頁 頁背面),是原告起訴已遵守法定程式。 被告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嗣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變更為張敏雄,且 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更名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仍為張敏雄 ,亦有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三八頁),原告及被告德信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敏雄分別聲明承受(見本院卷第九十八頁背面、第 一二六頁背面、第一五二頁),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 如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