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被上訴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曹聖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