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三號 上 訴 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律師 複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上訴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玉 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