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九十號八樓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魏妁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 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