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八一號 上 訴 人 飾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法定代理人 艾瑞爾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湯 美 玉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黃 莉 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