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守斌 被上訴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劉 清 景 法 官 謝 碧 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丁 華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