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中武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 決,其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文山」記 載,應更正為「馬中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王 仁 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