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九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九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 複 代理人 古承宗 被 上訴人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烈 右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