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王人正為上訴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由王人達變 更為王人正,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於本院九十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七 號卷一一頁可參,王人正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