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一七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玖 拾伍萬伍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十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景源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