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Y○ 甲寅○ 甲地○ y○琴 甲辰○ i○○ 甲Q○ 甲b○ 甲未○ e○○ U○○ 亥○○ D○○ 甲P○ 甲玄○ S○○ f○○ l○○ 甲d○ 甲X○ b ○ a ○ 丙○○ 乙○○ Z○○ 甲t○ 甲j○ 甲午○ x ○ 甲丁○ 甲J○ 甲○○ 甲甲○ 甲K○ 甲R○ 甲Z○ H○○ 申○○ W○○ L○○ v○○ 庚○○ 甲I○ d○○ 巳○○ C○○ 天○○ 甲酉○ 甲v○ m○○ j○○ z○○ M○○ R○○ 謝秀蘭 c○○○ I○○○ 未○○ r○○ g○○ P ○ N○○ 黃○○ h○○ 甲N○ 甲S○ V○○ 丑○○ 吳豔蓮 K○○ F○○ J○○ G○○ 甲戊○ o○○ 甲p○ 甲o○ 甲G○ 甲子○ 癸○○ 甲a○ 甲q○ 甲戌○ 甲V○ B○○ 甲T○ 甲W○ 翁素蕙 甲n○ 甲x○ 辛○○ u○○ 甲M○ E○○ Q○○ 己○○ 甲C○ 甲B○ 甲A○ 甲申○ 甲r○ 甲s○ 甲U○ 甲D○ 甲己○ 甲i○ 宇○○ 甲庚○ 甲辛○ X○○ Y○○ 甲g○ 甲h○ s○○ 甲H○ 甲f○ 甲c○ 甲乙○ 甲壬○ 子○○ 午○○ 甲O○ 甲F○ 丁○○ 甲黃○ T○○ 壬○○ 辰○○ k○○ 甲l○ 甲丙○ 甲E○ w○○ 甲丑○ 甲e○ 戌○○ 甲w○ 甲宙○ 甲L○ 甲癸○ A○○ 酉○○ p○○ 卯○○○ 甲y○ 甲亥○ 玄○○ 甲u○ t○○ q○○ 寅○○ 地○○ 甲k○ 甲m○ 甲天○ 甲宇○ 甲巳○ O○○ 甲卯○ n○○ 宙○○ 右五百二十 人共同代理人盧倍倍 被 上訴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上訴 人 新聯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煌鎮 被 上訴 人 新聯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錦文 被 上訴 人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龍憲 被 上訴 人 吳夢洋 法定代理人 傅百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 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吳 秀 美 法 官 蕭 艿 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