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全宏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成 上 訴 人 壬○○ 被 上訴人 癸○○ 辛○○ 庚○○ 子○○ 己○○ 丁○○ 甲○○ 乙○○ 戊○○ 丙○○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 提出附件所示附表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