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再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再字第一一號 再 審 原告 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仟壹佰捌拾柒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 九條規定,應徵再審之訴之裁判費為壹佰參拾柒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未據再審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壹拾肆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劉 清 景 法 官 陳 駿 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