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被上 訴 人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祺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胡壽安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一年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十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丁寶 ~B2 法官 林恩山 ~B3 法官 林丁寶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