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二號 上 訴 人 全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世穎 侯俊安 律師 被 上訴 人 泰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良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黃 騰 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吳 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