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九八號 上 訴 人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烈 右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 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又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又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 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法 官 王 聖 惠法 官 劉 清 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高 澄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