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六三號 上 訴 人 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價)額玖仟壹佰叁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佰伍拾萬零柒仟叁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 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