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六三號 上 訴 人 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明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 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楊 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