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再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兜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再字第一六號 再 審原 告 兜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郁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仟玖佰捌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叁拾 貳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楊 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