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0號 上 訴 人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辛○○ 被 上訴人 丙○○兼洪許 乙○○即洪許 戊○○即洪許 丁○○即洪許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