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四七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美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振台 訴訟代理人 謝華凱律師 被 上訴人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玉坤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 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吳世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院判決(九 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四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自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第二項確有將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柒拾柒 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誤載為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一年三月十四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 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