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八八號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價額新台幣 (下同)貳佰柒拾萬肆仟零叁拾貳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除已繳第二審肆萬貳仟肆佰零貳元外,其餘貳仟貳佰 壹拾柒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麗 娟 法官 黃 嘉 烈 法官 翁 昭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 瓊 安 附表: 一、訴訟標的: (一)拆屋還地部分:18平方公尺X136,000元/平方公尺 (附民86年1月28日起訴時系爭 土地之公告現值)=2,448,000元 (二)損害賠償部分:256,032元 (一)+(二)=2,448,000元+256,032元=2,704,032元 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銀元):2,704,032÷3×1.65%=14,873銀元 (新台幣):14,873X3=44,619元 三、上訴人實際繳納(新台幣):42,402元 四、上訴人漏繳(新台幣):00000-00,402=2,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