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楊曉菁律師 吳磺慶律師 被上訴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張磐 被上訴人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蘇弘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俞 慧 君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楊 絮 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 秀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