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七四號 上 訴 人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鴻 訴訟代理人 邱榮雄 被 上訴 人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愷悌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林 麗 玲 法 官 吳 麗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