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989號抗 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辛○○、乙○○、曾清文即振昌工程行、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原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及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華江橋改建工程處)、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得盛營造有限公司)、己○○、丁○○、癸○○、戊○ 、壬○○(原名楊人龍)、甲○○等間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本院92年度上字第98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 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