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號 上 訴 人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肆拾叄萬貳仟柒佰叄拾貳元,依上訴人 提起上訴時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八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 仟壹佰肆拾陸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伍佰元,尚欠伍仟陸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