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四四號 上 訴 人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李永南 上 訴 人 甲○○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上訴人甲○○ 應提出本件訴訟已得黃張瓊煙同意之證據(提出黃張瓊煙之同意書面或協同黃張瓊煙 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湯 美 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