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五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美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峻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追加被告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恒德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文燦律師 黃欣欣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所簽訂代理銷售合約書之內容,是否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情事,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林 麗 玲 法 官 吳 麗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