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吉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福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複代理人 許蕙寶 被上訴人 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玉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張文通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鄭 傑 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