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甲○○ (附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劉 祥 被上訴人即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兼右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大廈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華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