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 祥 右當事人與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乙○○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後擴張訴之聲明,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零捌佰捌拾元(含 土地部分陸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房屋部分參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第一審 律師費用陸萬貳仟元、違約金部分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租屋費用二年貳拾肆萬元, 不含已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除已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外,其餘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 華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