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0號 再審 原告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右再審原告與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肆佰萬元(新台幣,下同 ),應徵裁判費陸萬陸仟零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 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