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伍拾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楊 絮 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 秀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