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四號 上 訴 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振寰 右上訴人與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伍拾叁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除已繳捌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外,其餘金額肆萬壹仟肆 佰貳拾陸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