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四三號 上 訴 人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勇夫 被 上訴人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 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俞 慧 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