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一八號 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 律師 連阿長 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 劉曦光 律師 丙○○ 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王 仁 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