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七號 抗 告 人 陳慧雯 右抗告人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太數碼股份有限公司及博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鐘 秀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