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滄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伍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元(被 上訴人於民國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生,九十一年四月間遭上訴人資遣,推定被上訴 人於六十歲退休,尚有工作年資二十年以上,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以 十年期間預期每月可得薪資肆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計算),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捌萬肆 仟零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翁 昭 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