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576號上 訴 人 永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 訴訟代理人 紀互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7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