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12號上 訴 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昭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黃柏夫律師 馮君傑律師 陳志揚律師 上 訴 人 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毅誠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李家慶律師 上開一 人 複 代理人 任雅侖律師 被 上訴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5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