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52號上 訴 人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浩然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 上訴人 地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泉源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 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8月 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業於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21日 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