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七號 上 訴 人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被上 訴人 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璋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宜璋為劉早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前法定代理人劉早信,於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九日變更為周宜璋,有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 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但因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 於原審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停止 ,原審並已作成裁判。今上訴人聲明命周宜璋承受訴訟,合於同法第一百七十五 條規定,爰裁定准周宜璋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翁 昭 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