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826號上 訴 人 塑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複代理人 沈妍伶律師 詹儒樺律師 被上訴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17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