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840號上 訴 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95年6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系爭房屋另出售之價格及依系爭契約履行,可獲得之利益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