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上訴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1項中關於「肆拾萬貳元」記載,應更 正為「肆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1項之金額,係由附帶上訴交付 上訴人52萬元定金扣除10萬元所得之數額,由判決理由八之計算可知,是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1項之金額記載為「 肆拾貳萬元」,顯然出於誤寫,爰依上開規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