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六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上訴人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川 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文傑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 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大春中醫 醫院歷年之營業執照、所得稅申報書、核定書、合夥契約及上訴人本人之所得稅申報 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