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字第77號再審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 再審 被告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建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