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五二號 再審 原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何雪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甲○○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 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華 安